群像云隐私政策

版本号:V1.2 发布日期:2026-09-10 生效日期:2026-09-25 处理者:临沂群像广告有限公司

临沂群像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称“群像”或“我们”)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2020)等法律法规和标准,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保障您的个人信息安全。

本政策适用于访问我们官方网站的普通访客,以及使用我们服务的客户及其授权人员。

请您在使用相关功能前阅读本政策,特别是加粗提示的内容。阅读本政策、浏览页面或继续使用服务,本身不代表您同意所有个人信息处理活动。需要基于同意处理的信息,我们将在说明处理目的、方式、范围等事项后取得您的明确同意;依法需要单独同意的,另行取得。其他合法处理依据见第二章。如您不同意某项必要处理,可能无法使用对应功能,但不影响与该处理无关的服务。

目录 · 共 11 章

第一章 引言与适用范围

1.1 处理者

本政策项下的个人信息处理者为临沂群像广告有限公司,联系方式见本政策第十章。

1.2 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群像云的全部功能,包括 qunxiang.com.cn 及其子域名下的官方网站页面、在线留言等站内互动功能、客户协作平台(https://www.qunxiang.com.cn/dashboard/),以及后续新增或替代的同类功能。上述功能共同构成群像云一体化服务,统一适用本政策。您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平台以外的联系渠道向群像提供个人信息的,同样适用本政策。本平台不提供评论、跟帖、弹幕等面向公众的信息发布功能。

1.3 适用对象

(1)本政策保护的个人包括官网访客、自然人客户、组织客户的授权人员,以及在业务沟通或客户提交材料中涉及的联系人等其他自然人。客户范围见《群像云平台使用协议》第 1.2 条,个人信息权益不因信息提供途径或所属客户类型而不同。
(2)群像仅面向中国大陆地区符合条件的客户开展业务合作,客户账号不开放自助注册,由群像人工审核客户资格后创建。中国大陆以外地区的用户可以浏览公开页面;在线留言要求填写格式正确的中国大陆手机号码,但手机号格式校验不代表对使用者所在地的核验。是否符合客户合作资格,以群像审核结果为准。相关访问日志及实际收到的个人信息均按本政策保护。
(3)本平台不面向未成年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提供服务,相关保护规则见第八章。群像内部办公与人事管理不属于本政策适用范围。

1.4 特殊提示

(1)本平台的功能设计不以收集敏感个人信息为目的。如确需处理您提供的敏感个人信息,具体规则见第 2.3 条。
(2)您提交联系人、业务对接人等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完成必要告知、取得依法所需的同意或确保具备其他法定依据,具体规则见第 2.5 条。
(3)本政策不适用于本平台以外的第三方网站、应用与服务,该等第三方收集与处理信息的规则由第三方自行负责,请您在使用前阅读其隐私政策。群像为提供本平台服务而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服务商(见本政策第 4.1 条与第 4.3 条)不属于前述第三方,其处理活动应当遵守委托处理协议与本政策,相应责任由群像依照法律规定承担。

第二章 我们如何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群像仅在目的明确、范围必要且具有合法依据的前提下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基于同意的处理以您的明确同意为依据,其他处理须符合法定条件。下表列出主要场景;其中合同必要依据仅适用于您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情形,客户提供联系人等他人信息的规则见第 2.5 条。

序号使用场景所收集的个人信息处理目的法律依据
1浏览官网页面访问来源 IP 地址、浏览器类型与版本、操作系统、访问时间、访问页面、访问结果等服务器日志信息保障网站安全稳定运行、排查故障、防范网络攻击、了解访问情况、依法留存日志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与日志留存的法定义务;访问情况统计分析限于安全保障所必需的必要范围
2在线留言您的称呼、联系电话、所属行业(选填)、需求描述与您取得联系、了解并回复业务需求、建立沟通记录;留言内容不对外公开您的明示同意(勾选确认)
3联系群像(电话、邮件)您主动提供的姓名、电话、邮箱、单位或个人名称及沟通内容回复咨询、开展业务沟通;业务电话不录音您的同意;客户在合同履行范围内的业务沟通,另以合同履行为依据
4客户账号登录客户账号标识(组织客户原则上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该代码的客户使用群像分配的客户编号)、登录凭证、登录时间与来源 IP、操作记录验证身份、保障账号安全、留存必要日志订立、履行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您的同意;必要安全日志基于履行法定义务
5客户档案客户名称(组织客户为单位名称,自然人客户为本人姓名)、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联系地址建立与维护客户档案、项目沟通与业务往来订立、履行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涉及他人信息的,依第 2.5 条处理
6项目协作合同信息(合同编号、项目名称、金额、签订日期、履行期限)、任务节点与进度、沟通留言内容、上传文件及相关元数据履行合同、推进项目、交付成果、留存业务记录订立、履行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涉及他人信息的,依第 2.5 条处理
7服务评价评价星级、评价内容、评价时间改进服务质量、处理投诉与争议您的同意、履行合同的必要
8发票申请发票抬头类型与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组织客户提供;自然人客户可免于提供)、注册地址、注册电话、接收邮箱、发票金额依法开具与送达发票、履行税务与财务义务履行法定义务、订立与履行合同的必要
9站内消息与通知账号标识、消息内容与阅读状态、通知所需的邮箱地址与手机号码向您发送业务提醒与系统通知您的同意、履行合同的必要
10安全与审计登录日志、操作日志(操作账号、操作类型、操作描述、来源 IP、操作时间)、登录失败记录;共用账号的记录不直接识别具体操作人员保障平台与数据安全、排查异常、防止账号被盗用与恶意攻击、依法留存记录履行法定义务
11文件上传您主动上传的合同文件、项目资料、成果文件及其他业务材料实现合同存档、项目资料流转与成果交付等功能您的同意、订立与履行合同的必要
12静态资源下载下载访问日志(来源 IP 地址、浏览器标识、访问时间与请求文件及结果)保障下载服务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盗链与异常抓取、依法留存网络日志履行法定义务

2.1 关于服务器日志

您访问本平台时,服务器会自动记录必要的日志信息。对于能够单独或结合其他信息识别、关联特定自然人的日志,我们按个人信息予以保护。日志用于安全防护、故障排查、了解访问情况及履行日志留存义务,不用于用户画像或个性化营销。

2.2 关于手机号码与电子邮件

(1)手机号码用于业务联系、通知送达和必要的安全验证,群像通过阿里云短信服务发送业务通知与提醒。在线留言须填写格式正确的中国大陆地区手机号码;无法提供的,不能提交该留言,但可以通过本政策第十章所列方式联系群像。
(2)电子邮件用于业务沟通、文件送达和重要事项通知。群像在清理邮箱前,将归档仍需保存的业务邮件及附件,并按第 5.2 条对应类别的期限保存。

2.3 关于敏感个人信息

本平台的常规功能不要求您提交身份证件号码、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生物识别信息、医疗健康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请勿在留言或上传材料中提供与业务无关的敏感个人信息。

(1)如特定业务或身份核验确需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群像将事先说明必要性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在具有特定目的、充分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前提下处理;依法需要单独同意的,取得单独同意,并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留存处理情况记录。
(2)您提供他人敏感个人信息的,应依法完成告知、取得所需单独同意或确保具备其他法定依据。自行上传不当然代表群像可以继续处理;群像将审查业务必要性及合法依据,对无需处理的信息依法删除或作其他适当处置。
(3)组织客户的注册地址、注册电话等可能属于单位信息;其中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内容仍作为个人信息保护。普通电话号码或联系地址不因与自然人有关联而一概成为敏感个人信息,具体应根据其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判断。
(4)您可以撤回基于同意的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授权,群像将停止相应处理,并依第 7.4 条、第 7.5 条处理后续保存或删除事项。

2.4 关于自动化决策与第三方服务

本平台目前不包含个性化推荐、定向推送或者用户画像功能,平台展示的资讯、案例均为非个性化推送的固定内容,我们亦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用于自动化营销推送。如未来引入相关功能,我们将在该功能上线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并依照法律规定提供关闭选项、说明对您的权益的影响或者取得相应同意。本平台目前未接入第三方统计分析、广告或者用户行为追踪服务;如后续接入,我们将在本政策中列明服务提供者名称、处理目的与信息类型,并依法更新本政策、征得您的同意(如适用)。

2.5 关于客户联系人信息

客户可能提供其员工、联系人或项目对接人的姓名、职务、电话、邮箱等信息,用于项目沟通、业务联系和成果交付。客户应事先向相关个人说明群像的身份、信息用途和本政策,并取得向群像提供及由群像处理所需的同意,或确保具备其他法定依据。群像作为处理者依法承担自身义务,不以客户业务需要或组织合同的存在替代个人信息处理依据。您属于上述人员的,可以直接通过第十章所列方式向群像提出查阅、更正、删除等请求;需要信息提供方协助核实的,群像将与其联系,不因此免除自身的响应义务。

2.6 无需取得同意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我们可不经同意处理个人信息。与本平台业务相关的情形主要包括:

(1)为订立、履行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
(2)为履行法定职责或法定义务所必需;
(3)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在紧急情况下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4)依法在合理范围内处理您自行公开或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务便利、客户要求或组织合同本身,不构成无限制处理个人信息的依据。群像不将与本平台无关的人力资源管理、新闻报道等事由用于本平台的信息处理。

第三章 Cookie 及同类技术的使用

3.1 我们使用的 Cookie

Cookie 是网站存储在您终端设备上的小型文本文件。本平台主要使用以下 Cookie 与同类技术:

(1)必要 Cookie(Session):用于维持登录状态、识别会话、防范跨站请求伪造攻击(CSRF)、保存必要的安全参数(含图形验证码校验信息)。该等 Cookie 是平台正常运行与安全防护所必需;如您拒绝,您将无法登录客户协作平台,亦无法提交在线留言,但不影响您浏览本平台的公开页面。
(2)偏好类存储:用于记住您在页面上的显示偏好(如列表筛选条件等),以便您再次访问时保持相应设置。该类存储仅保存显示设置,不用于识别您的身份,也不用于跨站追踪、用户画像或者个性化推荐;您可以随时通过浏览器设置清除。

3.2 使用规则

本平台目前不使用广告投放类 Cookie,不进行跨站行为追踪。我们使用的会话 Cookie 采用了 HttpOnly、SameSite 等安全属性,并在传输层使用 HTTPS 加密传输。

3.3 您的选择

您可通过浏览器设置管理或清除 Cookie 及网站本地存储。清除或拒绝必要 Cookie 可能影响登录、留言等功能;清除偏好存储会使相应显示设置恢复默认。

第四章 我们如何委托处理、共享、转让、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

4.1 委托处理

为提供平台服务,群像委托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七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腾讯企业邮箱相关服务主体处理必要信息,具体服务和信息范围见第 4.3 条。在诉讼、争议处理等确有必要的特殊情形下,群像也可能委托法律、财务等专业服务机构处理必要信息。群像将在委托前依法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通过协议明确目的、期限、方式、信息种类、保护措施及双方权利义务,并监督受托方仅按群像指示处理。本平台由群像自行开发与运维,未委托外部服务商进行系统开发与运维。

4.2 共享

(1)群像不会出售您的个人信息。
(2)确需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信息的,群像将依法告知接收方名称或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方式及个人信息种类,并取得所需单独同意。您主动选择共享的,也须满足相应告知与同意要求。
(3)符合第 2.6 条所列法定无需同意情形的,群像仅在相应必要范围内提供信息,不将您所属组织的合同直接等同于您本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涉及司法、行政或监管要求的,依法核验并履行。

4.3 委托处理与共享清单

接收方性质涉及的信息类型处理/共享目的方式
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云计算与服务器托管)受托处理平台存储的全部数据提供服务器、数据库、存储与备份基础设施基础设施托管
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内容分发网络)受托处理访问请求信息(含来源 IP 地址)静态资源加速与安全防护网络传输、加密传输
上海七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象存储 Kodo)受托处理下载访问日志(来源 IP 地址、浏览器标识、访问时间与请求文件及结果)公开静态资源的存储与下载分发境内对象存储、接口调用、加密传输
腾讯企业邮箱(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受托处理发件人及收件人邮箱地址、邮件主题、正文与附件收发业务邮件、通知及相关文件接口调用、加密传输
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短信服务)受托处理接收人手机号码、短信内容发送业务通知与提醒接口调用、加密传输
审计、法律、财务等专业服务机构受托处理为完成相应专业服务所必需的信息仅在诉讼、争议处理等确有必要的特殊情形下,提供相应专业支持按群像指示在必要范围内提供,签订委托处理及保密约定

上表标注为“受托处理”的服务商,依第 4.1 条约定接受群像监督。七牛云对象存储的存储区域与加速节点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群像通过该服务存储的下载资源为不含商业秘密与个人信息的公开静态文件;其下载访问日志按本政策保护。

4.4 转让

我们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转让给任何公司、组织和个人,但下列情形除外:

(1)取得您的单独同意;
(2)因合并、分立、解散、被宣告破产等原因需要转移的,我们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向您告知接收方名称与联系方式,并要求接收方继续履行本政策项下义务;接收方变更原有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将重新取得您的同意。

4.5 公开披露

群像原则上不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确需公开披露的,将依法取得单独同意;法律法规规定无需同意的,从其规定,并限于必要范围。涉及敏感个人信息的,另依第 2.3 条履行相应保护义务。

4.6 例外情形

委托处理、对外提供、转移和公开披露,应分别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第 2.6 条所列无需同意的依据,仅在符合相应法定前提与必要范围时适用,不免除群像依法应履行的告知、安全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等义务。

第五章 我们如何存储您的个人信息

5.1 存储地点

本平台的服务器、数据库及数据存储设施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群像在境内完成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与处理,不向境外提供您的个人信息。通过七牛云对象存储提供的公开静态资源及下载访问日志同样存储于境内。

5.2 保存期限

我们仅在实现处理目的所必需的最短期限内保存您的个人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期限如下:

信息类型保存期限
服务器访问日志、登录与操作日志、下载访问日志自生成之日起不少于 6 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25 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必要 Cookie 与会话信息(登录状态、会话识别、CSRF 防护)会话结束后失效
偏好类存储(页面显示偏好,如列表筛选条件等)自设置之日起 6 个月
在线留言与业务咨询信息自最后一次联系之日起 1 年
客户档案与项目协作信息合作关系终止后 5 年,用于必要的合同履行记录核查与争议处理;处理目的已实现且无其他合法保存依据的,依法提前删除
合同与发票相关记录按材料类别分别适用:属于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保管 30 年;纳税申报表保管 10 年,期限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起算(《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及附表 1)。其他涉税资料、已开具发票存根联分别依法保管 10 年、5 年,并按相应规定确定起算及销毁要求。同一材料适用多个法定期限的,以较长期限为准;不属于上述法定档案的合同及项目记录,按“客户档案与项目协作信息”的期限保存。依法尚不得销毁的,从其规定
客户账号与认证信息账号存续期间;账号注销后 30 日内删除或者匿名化处理。依法须留存的合同、发票及业务记录按本表其他类别期限处理;客户依《群像云平台使用协议》第 7.4 条申请数据导出的,在交接期届满后执行删除
站内消息、系统通知与服务评价站内消息和系统通知自发送之日起保存 1 年;服务评价自提交之日起保存 2 年。其中作为合同履行、投诉或争议处理记录所必需的内容,按本表对应类别的保存期限处理
滚动备份副本按滚动周期自动覆盖,不长期保留;从备份恢复数据时,适用本政策第 6.2 条第(4)项的清理规则
个人信息权利请求与投诉记录处理完成后 3 年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及处理情况记录至少保存 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具体保存及到期处理以满足法定义务和必要性为限

5.3 超期处理

超出保存期限后,我们将对相关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因技术条件限制难以立即删除的,我们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我们如何保护您的个人信息

6.1 安全管理措施

(1)我们已建立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明确岗位职责与操作权限,实行最小授权与分级授权管理;
(2)对涉及个人信息的操作实行必要的审批与权限控制,并留存操作记录;
(3)定期开展信息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培训,提升相关人员的合规意识与安全意识;
(4)定期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开展合规自查与必要的安全评估。

6.2 技术保护措施

(1)传输安全:采用 HTTPS(TLS)加密传输,降低数据被窃取或篡改的风险。
(2)存储安全:登录凭证由群像生成,以加密方式存储与传输,仅授权运维人员在发放、重置等必要情形下接触。群像不会向无权接收凭证的第三方披露,也不会要求您通过来历不明的电话、短信或邮件提供凭证。数据存储目录禁止直接访问,个人信息仅供授权人员在必要范围内接触。
(3)访问控制:采取身份认证、图形验证码、连续登录失败锁定、会话超时自动退出、CSRF 防护及访问频率限制等措施。
(4)数据安全:重要操作留存日志,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性备份措施。备份不代表任何内容在任何情况下均可恢复。备份副本按滚动周期自动覆盖,不长期保留(保存期限见第 5.2 条);从备份恢复数据时,群像将在恢复后的数据重新投入业务使用前,应用删除标记和到期清理规则,避免已删除或已过期的个人信息被重新使用。

6.3 安全事件处置

(1)群像制定了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如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泄露、篡改、丢失等),群像将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补救措施,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等规定,向网信等监管部门报告。
(2)群像将及时以站内消息、邮件、短信或公告等方式向您告知事件基本情况、可能造成的影响、群像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您可自主防范的建议,以及可供您进一步咨询的联系方式。
(3)如您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可能被泄露,请立即通过本政策第十章公布的联系方式与群像联系。

6.4 安全提示

请妥善保管账号与登录凭证,仅向经客户授权且确有业务需要的内部人员提供,不得公开或向未获授权的人员披露。发现账号异常时,请及时通知群像。共用账号与安全责任规则见《群像云平台使用协议》第 2.3 条。

第七章 您的个人信息权利及行使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您对自身个人信息享有以下权利。各项权利的法定依据标注于该项之后,具体内容依照所引条文确定。

7.1 知情权、决定权

您对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拒绝我们对您个人信息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7.2 查阅、复制权

您有权查阅、复制群像持有的您的个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客户可通过群像云对应功能模块自行查阅;对于无法自行查阅的信息,可向群像提出申请。

7.3 更正、补充权

如您发现群像处理的您的个人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可自行在平台内更正,或要求群像更正、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7.4 删除权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应当主动删除您的个人信息;我们未删除的,您有权请求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第一项);我们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第二项);您撤回同意(第三项);我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您的个人信息(第四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项)。
(2)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未届满,或者删除在技术上难以实现的,我们将依照该条第二款,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

7.5 撤回同意权

您有权撤回此前就特定处理活动作出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五条),可通过本政策第十章的联系方式提出。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已进行的处理活动的效力。

7.6 账号注销权

客户可联系群像对接人员申请注销客户账号。注销后,群像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按本政策第五章约定的期限与方式处理相关个人信息。

7.7 要求解释说明权

您有权要求群像对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进行解释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7.8 转移权

您有权请求将您的个人信息转移至您指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我们将提供转移的途径。

7.9 逝世后的权利

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有权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从其安排。

7.10 行使方式与响应时限

(1)您可通过第十章所列方式提出请求。群像仅在核验所必需的范围内验证身份:客户账号使用者可通过账号信息等核验,必要时核验身份证明;未登录访客可提供提交信息时使用的称呼、联系电话及大致提交时间。来源 IP 仅作为辅助核验手段,不要求您必须提供。无法核实身份的,群像将说明原因及可补充的材料。
(2)群像将在收到请求并核实身份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或说明无法处理的理由。复杂请求确需延长的,将在该期限内告知原因;自核实身份之日起的处理总期限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
(3)合理请求原则上不收费;多次重复且超出合理限度的请求,群像可依法收取必要成本费用,并事先说明费用及依据。
(4)依法无法满足请求的,群像将说明理由。您有权依法投诉、举报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11 未登录访客行使权利的说明

提交在线留言的访客无需注册账号即可行使个人信息权利,核验及响应规则见第 7.10 条。您撤回同意的,群像将停止基于该同意的处理;符合删除条件的,依法删除或匿名化处理。确有其他法定处理依据或法定保存义务的,仅在相应范围内继续处理或保存,不以一般业务需要替代合法依据。

7.12 投诉举报

(1)如您认为群像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损害了您的合法权益,可通过本政策第十章的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群像将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答复。
(2)您也可以向网信、电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五条),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未成年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保护

8.1 服务对象限制

本平台不面向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提供服务。客户及实际使用人员应符合第 1.3 条及《群像云平台使用协议》第 1.2 条的要求。公开页面浏览可能自动产生必要访问日志,群像无法保证在技术上完全不接触上述人员的信息,但仍依法承担相应保护义务。

8.2 无法主动核验及其处理

本平台的部分功能(如在线留言)无需登录即可使用,我们无法主动核验使用者的年龄与民事行为能力。如您在不符合前述条件的情况下使用本平台或提交个人信息,一经发现,我们将停止提供相应服务,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删除相关信息。

8.3 监护人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

如您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认为存在未经同意收集相关信息的情形,或需要行使查阅、更正、删除等权利,请通过本政策第十章公布的方式与群像联系,群像将依法核实并及时处理。

8.4 责任承担

因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冒用他人身份使用本平台而产生的责任,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行为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由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章 本政策的更新

9.1 政策更新

我们可能因法律法规变化、业务功能调整、个人信息处理方式变更等原因更新本政策。更新后的政策将在本页面公示,并更新版本号与更新日期。本政策更新不使此前缺乏合法基础的处理自动获得授权,也不无条件扩大对既有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或者保存期限;涉及处理目的、处理方式或者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化的,群像将依法重新取得您的同意。

9.2 重大变更

对于重大变更,群像将以显著方式(网站公告、站内消息、电子邮件或者短信)另行提示。重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

(1)群像的服务模式发生重大变化,如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类型、方式发生变化;
(2)群像在所有权结构、组织架构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如业务调整、破产并购等引起的所有者变更;
(3)个人信息共享、转让或公开披露的主要对象发生变化;
(4)您参与个人信息处理方面的权利及其行使方式发生重大变化;
(5)群像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联络方式及投诉渠道发生变化;
(6)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表明存在高风险。

9.3 查阅方式

您可随时在本页面查阅本政策的最新版本。

第十章 如何联系我们

如您对本政策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或需要行使个人信息相关权利、进行投诉举报,可通过以下方式与我们联系:

个人信息处理者:临沂群像广告有限公司
电子邮箱:hi@qunxiang.com.cn
联系电话:0539-5500773
受理时间:工作日 9:00—18:00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由群像指定,可以通过上述邮箱或者电话联系;个人信息权利请求与投诉的答复时限见第 7.10 条、第 7.12 条。

第十一章 名词解释

个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敏感个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第二款):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匿名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个人信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的过程。
去标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个人信息经过处理,使其在不借助额外信息的情况下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过程。
单独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就特定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向个人告知并征得其明确、自愿、具体的同意,区别于对一般个人信息处理的同意。